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100号
原告王博,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王长海,长春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80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宏伟,总队长。
原告王博诉被告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博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全部退还给原告王博。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文义梅
二Ο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