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与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2016-07-16 12:4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100号

原告王博,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王长海,长春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80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宏伟,总队长。

原告王博诉被告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博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全部退还给原告王博。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文义梅

二Ο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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