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杜国辉,37岁,地址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杜国辉诉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国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李力苏
审判员 郭 爽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