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国辉诉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2:4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杜国辉,37岁,地址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杜国辉诉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国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李力苏

审判员  郭 爽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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