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2:4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南行初字第26号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关于秦翠荣不服吉林省林业厅作出的林批许准[2011]168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吉林省人民政府对此作出的吉政复直决字[20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秦翠荣诉称其与抚松县东岗镇林场签订《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出售合同书》,受让抚松县东岗镇林场8公顷林地使用权及树木所有权,秦翠荣认为吉林省林业厅作出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吉林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侵犯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的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不动产案件特殊管辖】、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二Ο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附:移送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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