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洪贤诉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2:44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33号

原告郭洪贤,住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社会医疗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贤诉被告白城市社会医疗管理局医疗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郭洪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郭 爽

审判员  李力苏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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