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与辽源市万安人文纪念园公墓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2:41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403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明,辽源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分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辽源市万安人文纪念园公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国土资执罚[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淑荣

审判员  宋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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