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802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白城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执行人白城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802行审17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判员 丁跃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昊然
(2016)吉0802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白城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执行人白城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802行审17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判员 丁跃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