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403行初5号
原告:西安夕阳红老年公寓。
负责人:张金婵,女,现住辽源市。
被告:辽源市西安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锴,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夕阳红老年公寓诉被告辽源市西安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西安夕阳红老年公寓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夕阳红老年公寓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夕阳红老年公寓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陈明伟
审判员 王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