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郭洪奇裁定书

2016-07-16 12:3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66号

原告郭洪奇,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积善二胡同。

委托代理人周会军,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298号。

法定代表人杜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波,该局民警。

原告郭洪奇不服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被告已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洪奇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洪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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