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25号
原告王春峰,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兴城村三组。
被告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繁荣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琪,局长。
原告王春峰诉被告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春峰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诉应属于原告享有的处置诉权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杨 萍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