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403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振瑶,辽源市西安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人。
被执行人:黄金丽,女,现住辽源市。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西安区民政局)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民政处字(2015)第47号无证经营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西安区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振瑶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黄金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西安区民政局认为,黄金丽未经民政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擅自于2015年开始,从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经营活动,开办幸福家园老年公寓,西安区民政局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西安民政处字(2015)第47号无证经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法取缔。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对黄金丽的调查笔录;3.安全生产检查文书;4.对辖区的社区工作人员调查笔录;5.黄金丽幸福家园老年公寓自然情况;6.黄金丽身份证复印件;7.租房协议;8.幸福家园老年公寓养老机构入住人员登记表;9.关于责令停止营业、依法取缔无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通知及送达回执;10.无证经营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执;11.无证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2.催告书及送达回执。
经审查查明,黄金丽未经民政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于2015年开始,在辽源市从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经营活动,开办了幸福家园老年公寓。西安区民政局对黄金丽及所辖社区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后,向黄金丽下发了《关于责令停止营业依法取缔无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通知》,黄金丽在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未停止营业。西安区民政局于2015年9月29日向黄金丽送达了《无证经营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在告知书中向黄金丽交代了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黄金丽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和申辩,2015年10月23日西安区民政局作出西安民政处字(2015)第47号无证经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法取缔。黄金丽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生效后,黄金丽未停止营业。2016年4月27日西安区民政局向黄金丽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若逾期仍未停止营业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由登记关机予以取缔”,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系民办非企业单位,西安区民政局作为民政部门,作出取缔无证经营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黄金丽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西安区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决定作出后,在法定期间内,黄金丽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经生效,经西安区民政局催告,黄金丽仍未履行,西安区民政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辽源市西安区民政局作出的西安民政处字(2015)第47号无证经营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淑荣
审判员 宋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