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3号
原告许博男,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现羁押于长春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委托代理人张云,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同原告。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239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靖林,局长。
原告许博男不服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博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博男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博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杨 萍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