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初字第6号
原告董晋语,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江源煤业有限公司综采队材料员,住吉林省江源区。
委托代理人刘鹏孝,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厅长。
委托代理人雷云峰,工伤保险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方秀君,工伤保险处调研员。
第三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俊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志强,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朱炳文,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科科长。
第三人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咋子镇。
法定代表人李永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志强,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朱炳文,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科科长。
原告董晋语不服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晋语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晋语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晋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杨 萍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