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李德伟,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铁东中区20楼6门19号。
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在地: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厅长。
原告李德伟诉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德伟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伟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杨 萍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