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初字第23号
原告包猛,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宇,该局稽查员。
委托代理人马立家,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猛诉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猛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猛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杨 萍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