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行初44蔡宗洋裁定书

2016-07-16 12:3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44号

原告蔡宗洋,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山水湾小区。

委托代理人樊晓峰,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在地:长春市西环城路5555号。

第三人长春长信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1199号。

原告蔡宗洋诉被告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第三人长春长信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宗洋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宗洋撤回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宗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杨 萍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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