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初字第4号
原告梁东,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赵美楠,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家苑路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铁峰,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史长武,副大队长。
原告梁东不服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东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东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杨 萍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