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姜卫,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长营大队,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1711号。
法定代表人崔跃天,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树怀,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袁永志,该大队办公室民警。
原告姜卫诉被告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长营大队交通管理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卫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卫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杨 萍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