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石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2:31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802行审7号

(2016)吉0802行审7号

申请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人石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诉被申请人石峰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执行员  丁跃春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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