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802行审7号
(2016)吉0802行审7号
申请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人石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诉被申请人石峰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执行员 丁跃春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昊然
(2016)吉0802行审7号
(2016)吉0802行审7号
申请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人石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诉被申请人石峰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执行员 丁跃春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