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朱洪伟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2:31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船行审执字第9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城建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武海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睿,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二大队协调科科长。

被执行人朱洪伟,男,汉族,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洪伟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11月16日以被执行人朱洪伟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愿撤回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韩广臻

审判员  惠宪民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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