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陈洪宇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6 12:28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802行审字21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陈洪宇,住白城市。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字(2015)第46号白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东五村占地建房、简易粮囤、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字(2015)第46号白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国土资罚字(2015)第46号白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郭 爽

审判员  李力苏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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