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802行审字21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陈洪宇,住白城市。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字(2015)第46号白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东五村占地建房、简易粮囤、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字(2015)第46号白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国土资罚字(2015)第46号白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郭 爽
审判员 李力苏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