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德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段然,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六委42组。
委托代理人,唐胜,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表人 李洪亮,市长。
原告段然不服榆树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4】第(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然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