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继亮不服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2: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德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孙继亮,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惠发街松柏机关委2组。

委托代理人陈文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

法定代表人薛勇,镇长。

原告孙继亮不服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德天(撤)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继亮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继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继亮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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