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才不服德惠市公安局、第三人周德龙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2: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德行初字第6号

原告王作才,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齐宏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公安局,住所地德惠市松柏路。

法定代表人夏明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景伟,德惠市公安局法制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振峰,德惠市公安局法制科科员。

第三人周德龙,住德惠市。

原告王作才不服德惠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德公(同)决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作才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作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作才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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