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终字第00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德国,男,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榆树市粮库下岗工人,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苏隐成,榆树市隆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榆树市繁荣大街与府前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付泽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贤,该局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郭景杰,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申德国因要求撤销被上诉人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对申德国申请办理重体力提前退休的答复》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榆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国办发(1999)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方面“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及吉劳发字(1999)8号《吉林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方面:“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改由市州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等相关规定,对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的退休审批权,由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本案中,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对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的退休审批权,其作出的《关于对申德国申请办理重体力提前退休的答复》对申德国要求退休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