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松原市松原大路2833号。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祁霁。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
被执行人张明军。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明军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56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4月1日以张明军与开发企业松原市博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伟
审 判 员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