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树国,男,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刘圣龙,男,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科员。
农安县土地资源局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其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农国土资监(罚)字(2012)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6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2年6月19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该处罚决定2012年9月19日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现申请法院执行已超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即“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即“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农国土资监(罚)字(2012)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晓亮
审 判 员 孙桂侠
代理审判员 何妍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