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郭俊丰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2:0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树国,男,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刘圣龙,男,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科员。

农安县土地资源局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其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农国土资监(罚)字(2012)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6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2年6月19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该处罚决定2012年9月19日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现申请法院执行已超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即“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即“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农国土资监(罚)字(2012)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晓亮

审 判 员  孙桂侠

代理审判员  何妍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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