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松原市松原大路2833号。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祁霁。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
被执行人刘彦章。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彦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4)年第081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2月12日以刘彦章与开发企业吉林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吴佳坤
审 判 员 王宝忠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
人民陪审员 徐淑范
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