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行辖字第00005号
李洪军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宜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2014)长行辖字第00005号
李洪军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宜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