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年长行终字第00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龙有,男,1946年11月19日生,汉族,长春市农业学校退休职工,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西安广场派出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阳街振武胡同。
负责人:高殿中,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继军,该所民警。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王洪涛,男,1946年8月22日生,满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岳龙有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西安广场派出所、第三人王洪涛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0)绿行重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2009年8月3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绿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裁定再审本案、中止(2008)绿行初重字第1号行政裁定的执行后,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包括本次在内的几次再审判决均未对(2008)绿行初重字第1号行政裁定作出裁判,而迳行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0)绿行重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溟辉
审 判 员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杨光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