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行立终字第00002号
上诉人(原起诉人):黄九伟、马跃君、王林风等360人。
诉讼代表人:黄九伟,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乐东村西十里堡屯。
诉讼代表人:马跃君,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靠山村87组。
诉讼代表人:王林风,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村胡家店屯。
上诉人黄九伟、马跃君、王林风等360人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长经开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九伟等要求一审法院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社发信复查字(2007)第2号信访复查意见书第四项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的规定。关于上诉人黄九伟等上诉提出该“复查意见”第四项是信访机构作出的新的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决定,故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该“复查意见”第四项对黄九伟等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黄九伟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