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2: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立终字第0000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伟,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原系长春市朝阳区俺家嗷嗷香菜馆西中华路加盟店业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郑伟因要求撤销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郑伟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决定》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朝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郑伟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行为已经被生效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撤销。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依据上述判决再次做出撤销郑伟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决定,属于主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该决定对郑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郑伟的起诉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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