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立终字第0000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杜臣,男,194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杜臣因要求长春市绿园区国土资源局、长春市绿园区拆迁办、长春市绿园区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村委会依法公开、公布并协助其查询、复印2008年修四环路及2009年修哈大铁路石油管道征地、拆迁补偿信息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3)绿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长编[2004]57号《关于市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分局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长春市绿园区国土资源局被撤销后新成立的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分局是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杜臣现在要求长春市绿园区国土资源局等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属于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杜臣的起诉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