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立初字第00005号
起诉人:天津市纵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庞忠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旭,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孟令刚,男,汉族,1951年1月20日出生,天津市法官进修学院副教授,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起诉人天津市纵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被起诉人,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不支付长春富奥汽车机电有限公司土地收储金的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天津市纵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行政诉讼中不存在代位诉讼问题。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市纵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