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26号
起诉人杨忠臣诉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宜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四年九月三日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26号
起诉人杨忠臣诉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宜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