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17号
起诉人陈晓夫、邵淑珍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17号
起诉人陈晓夫、邵淑珍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