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立终字第0000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世胜,男,1950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上诉人马世胜请求法院判令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对2000年12月26日给上诉人核定的月养老金695元予以重新核定及补发一案,因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朝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吉林省社会保险局于2000年12月26日为上诉人核定养老金,上诉人从2001年1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为上诉人核定养老金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计算,至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5年最长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