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29号
起诉人长春新大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29号
起诉人长春新大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