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榆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战翠,女,汉族, 1974年4月11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赵百祥,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赫哲,市长。
委托代理人程显峰,男,德惠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丁辉,男,德惠市行政执法局科长。
原告战翠、赵百祥诉德惠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战翠、赵百祥于2014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战翠、赵百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
审 判 长 申家超
人民陪审员 冷博洋
人民陪审员 王春双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铃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