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终字第000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术珍,女,194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榆树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宋兴旺,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占峰,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
上诉人邱术珍因与被上诉人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上诉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榆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术珍以与被上诉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术珍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邱术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邱术珍负担,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