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榆行初字第7号
原告:马铁成,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马晓丽,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姜春生,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榆树市市区。
法定代表人:宋兴旺,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维兴,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
第三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铁成不服被告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称其与第三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告诉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铁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申加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人民陪审员 林春艳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铃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