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珍与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56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榆行初字第1号

原告:曹珍,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榆树市市区。

法定代表人;付泽有,局长。

原告曹珍诉被告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欲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4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葛庆忠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人民陪审员  林春艳

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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