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榆行初字第1号
原告:曹珍,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榆树市市区。
法定代表人;付泽有,局长。
原告曹珍诉被告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欲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4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葛庆忠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人民陪审员 林春艳
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铃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