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34号
起诉人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石灰村八社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林权行政裁决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宜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34号
起诉人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石灰村八社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林权行政裁决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宜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