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终字第00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世武,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车军,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琦,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光麟,该局工伤保险处主任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鼎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金书,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宪国,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孙世武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鼎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朝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世武以与被上诉人长春鼎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世武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世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世武负担,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所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