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朝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徐斌,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唐文鹏,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工程学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
原告徐斌诉被告长春工程学院履行颁发学士学位证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斌主动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徐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斌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