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36号
起诉人曲志国、林淑珍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宜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36号
起诉人曲志国、林淑珍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宜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