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绿行初字第27号
原告明树财,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系长春中汇鹿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与弘阳街交汇处。
第三人长春中汇鹿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鹿乡粮库东场地。
法定代表人杨东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树财诉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明树财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树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树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震
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