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33号
长春市田安镁砂厂诉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业已成立,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2014年长行辖字第00033号
长春市田安镁砂厂诉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业已成立,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