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农行初字第9号
原告 赵凤志,女,1944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 孙志民,男,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收储中心科员。
原告赵凤志诉被告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凤志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已经自动达成协议为由,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凤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凤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1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翟丽侠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王中兴
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