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净开行初字第1号
原告田树礼,男, 1945年9月6日出生,汉族,长春市59中退休教师,现住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陈凤久,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柏生,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溪,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增山,男, 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盖天宝,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玉梅,女, 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郭永智,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树礼诉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徐增山及第三人王玉梅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树礼和第三人王玉梅就民事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田树礼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树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树礼负担。
审 判 长 孙阳
审 判 员 孙放
代理审判员 郭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