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普阳街派出所、第三人张秀荣、王松、王宁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21:52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绿行初字第2号

原告刘凯,男,汉族,1987年10月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普阳街派出所,住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

第三人:张秀荣,女,1956年6月2日生,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

第三人:王松,女,1983年2月27日生,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

第三人:王宁,女,1987年2月20日生,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普阳街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凯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震

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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